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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物保護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839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31018日內政部臺(83)內社字第8324562號核准立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文物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宏揚中華文化,保存維護中華文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依序為教育部、文化建設委員會。本會目的事業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中華文物保護之學術研究事項。

二、 關於中華文物保護之教育推廣事項。

三、 關於中華文物保護之維修創新事項。

四、 關於中華文物保護之展覽交流事項。

五、 關於中華文物保護之國際合作事項。

六、 其他符合我們宗旨的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2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對中華文物發揚與保護,學有專長及濃厚興趣者,得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各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50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情報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長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8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27人,監事9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9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之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召集人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召集人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副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期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個人常年會費臺幣伍佰元,團體常年會費新臺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8391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831018日臺(83)內社字第832456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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